一、事项名称
国库非现场监管系统接入
二、办理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
三、申请条件
已开办国库经收业务
四、办理材料
接入系统申请书
五、办理地点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2019办公室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00-5:00
七、联系电话
010-68559550
八、办理流程
(一)系统接入
1.提交接入申请
按照以下格式拟写接入系统申请书,加盖申请银行有关部门公章,报送人行营管部国库处。申请书具体内容应包括:
(1)已开办的代理国库业务类别:纸质税款收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TIPS)、银关通海关电子缴税等业务。
(2)是否已经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设立了“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通过该科目核算有关国库经收业务。
(3)已设立的国库经收处网点名单。
(4)相关业务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申请书一式两份,我处审批通过后盖章返回一份,一份留存。申请书报送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2019办公室
2.登陆金融城域网http://9.8.47.32,资料下载中下载报文接口规范和系统操作说明书。根据报文接口规范开发接入国库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有关程序。
3.程序开发完毕后向人行营管部国库处报告,等待参加系统测试。
4.测试成功通过后,正式接入生产系统,上线运行。
(二)数据的报送
接入国库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1.国库经收业务数据信息的报送
国库经收业务数据信息包括:“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总账(或业务状况表)及其各账户分户账等相关账务数据;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业务联系人、应急处置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各银行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总账(或业务状况表)、分户账等账务数据导入监管系统。导入账务数据后,如系统显示数据总分核对不符,各银行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导入。
(2)各银行应按照《北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定(暂行)》(银管发〔2012〕1号文件印发)中规定的时间、内容等相关要求,将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业务联系人、应急处置联系人等信息导入或录入“监管系统”。
2.代理国债业务数据信息的报送
代理国债业务数据信息包括:国债发行首日报、周报,以及国债持有量月报等。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各银行应按人民银行、财政部下发的各期国债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国债发行首日报、周报等数据录入监管系统。
3.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的报送
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市级、区(县)级财政部门开设、变更、撤销非税收入专户和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应于相关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当天在监管系统中录入账户信息;为各级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在监管系统中集中录入相关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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