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3〕91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管发〔2013〕271号)。
二、申请条件
法人所在地(或主报告行)在京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新增票据业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开办或变更行名、行徽、行别代码等票面要素的,应当申请票据凭证制版。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银行应提出书面申请,加盖法人机构(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3.行徽、行名字体(同时提供纸质版和TIF格式的电子扫描版)和行别代码;
4.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商业汇票凭证制版的地方性银行应同时提交本行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代理登记纸质商业汇票查询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
申请银行汇票凭证制版的地方性银行应同时提交与他行签订的银行汇票代理兑付协议复印件。
(二)地方性银行申请在票据凭证上使用其他银行行徽的,应同时交行徽所有权人出具的使用授权书。已办理过票据凭证制版手续的地方性银行,因新增票据业务需要再次向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凭证制版的,可不再提交第一条前四项相关材料,但应根据制版的票据凭证种类,提供第一条第二、三、四款相关材料。
(三)通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称资金清算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银行,使用资金清算中心统一标识银行汇票凭证的,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票据凭证制版。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材料后,审核资料齐备,予以批复。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1:30 ,13:30-17:00
联系电话:010-68559550
六、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907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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