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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公示事项

一、项目名称: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二、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三、承办部门:

国库部门

四、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五、实施条件:

一、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三、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四、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五、代理支库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六、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

七、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上一级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服务指南获取

服务指南可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获取。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9707 ;010-68559221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2019办公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1:30,下午1:00-5:00

附件: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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